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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砸宝案原告为何败诉(组图)

2016-07-06 09:15 文章来源:古玩珠宝收藏公众号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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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拍卖公司不同意退货,王先生将拍卖公司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还没有出台,人民法院只能根据《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因为两位专家对真伪各执一词,法院依照王先生与拍卖公司的合同关系与拍卖程序进行审理。结果,杭州中院一审、浙江高院二审均判定王定林败诉。王定林不服判决,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请求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启功、刘九庵等国内10余位书画鉴定专家对该作品进行了鉴定,一致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

1999年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拍卖纠纷案,最终以王先生获胜而结束,为这场历时4年的假画案划上了圆满句号。

很显然,最高院最终又是根据艺术品真伪鉴定而进行的判决,以持各方意见的专家数量的多寡定胜负,过程十分复杂繁琐。

2005年12月11日,在北京某拍卖会上,上海苏女士以253万元竞拍下了一幅署名为吴冠中的油画《池塘》。后来苏女士听别人说这画不对,她随即找到拍卖行交涉退货。

为弄明画的真伪,苏女士找到画家吴冠中先生,请求给予鉴定。吴冠中仔细查看了《池塘》后,在画框玻璃上写下“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的鉴定结论。

苏女士以此为据,将拍卖行告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苏女士要求退还拍卖款的诉讼请求,该拍卖行表示:对画作真伪,应当由竞买人苏女士在拍卖前自己判断,拍卖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该拍卖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已经声明:“对拍卖品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属参考意见,不表示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苏女士应该自己承担风险。根据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画家本人虽对作品原则上最有话语权,但一旦作品进入市场流通,就会衍生出一系列利益问题,此时画家本人再做鉴定的结果就会受到利益的影响而难以公正。而吴冠中先生在本案中,不能既充当原告证人,又充当鉴定人。

2008年12月15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该拍卖行对该画创作过程的介绍,并未对拍品“保真”,不构成虚假宣传。购买者在了解了拍卖公司免责条款后,仍然选择了参加竞买。依据我国《合同法》和《拍卖法》相关规定,驳回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苏女士随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原、被告在上诉法庭达成了和解。

很明显,这是在对画作真伪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依照程序是否合法而进行的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审理艺术品真假纠纷案件时的关注点往往在于程序的合法性上。一些涉诉艺术品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常常忽视了这一点,纠缠于真假问题而不得要领。

实际上,业内都明白,民间流传的“古代瓷器”中绝大部分是假货。首都博物馆瓷器专家王春城与香港瓷器经纪人翟健民的鉴定眼光也是业内公认首屈一指的。北京市文物局的四位专家对首博展览的赝品进行了“全假”的鉴定是公允的。正因为《天下收藏》栏目制作的法律文书十分完善,结果,使得事先已经了解了节目程序并签了字的原告过后无法再来“毁约”。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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