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徐悲鸿《猫戏图》违约案例来看,其违约买受人不像是因为作品不好、价格下滑等造成的后悔型违约,更像是资金上遇到了问题,也许是自己的生意上遇到了暂 时跨不过去的门槛,其资金规模可能已经远远超过这170万元首付款。实际上,买家也许已经打算放弃这件作品以及放弃这笔首付款了。
笔者在拍卖经营中也曾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某企业真正是想买我们拍卖的拍品,他们原来可以用来支付几千万元拍卖款的资金,是一笔按照规定可以及时由某国土局退还 的竞买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但当该国土局无理由拖延退还这笔款项时,对方因此而无力支付我们的拍卖款了。当我们通过人民法院找到对方时,对方也没有支吾躲 闪,明确表示,突发情况打乱了他们原来的资金部署,并且同意放弃已交给拍卖行数百万元的竞买保证金,同时放弃拍品的买受权利。很显然,他们明白违约是不对 的,而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以防其生意上出现更大的资金漏洞。
拍卖行起诉买受人的原因,首先在于希望违约者能够付清欠款;但更重要 的是,在对方确实不能付款的情况下,拍卖行在利用司法判决取消对方的买受权利,以利于这件拍卖品今后能够再次拍卖。对于《猫戏图》违约的案例,如果不经过 这样的诉讼过程,买家手里持有《猫戏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即便其违约,因持有该买受权凭证,拍卖行若不经对方同意则缺乏再次拍卖该作品的法律依据。
拍卖款违约有主动与被动之分,善意与恶意之别。无论违约是出自何种理由,买受人应及时与拍卖行协商,许多事情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而没有理由的拖欠,将严 重损害其他几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损失了自己的诚信,害人也害己。尤其在当今艺术品市场深度调整,社会各界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保持诚信待人,遇事协商解 决的方式则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