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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 艺术品市场法规40年(组图)

2018-08-27 11:33 文章来源:艺术市场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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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 铜奔马甘肃省博物馆藏 国宝级文物东汉 铜奔马甘肃省博物馆藏 国宝级文物

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司原副司长张新建建议在修改《拍卖法》时应当规定:“拍卖人经鉴定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能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季涛也认为,《拍卖法》中对拍卖标的不保真、瑕疵免责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造成了很多拍卖行可以借助这个法律的漏洞来拍卖假货,造成了社会对拍卖行的误解和不信任,这是将来《拍卖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我国的《拍卖法》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又过于僵化,如限制公告时间和预展时间等许多条框的规定实际上是绑住了拍卖行的手脚。法律应该在宏观方向上提出一些限制,而针对拍卖过程中的具体操作细节,应给予放宽。

适应市场化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1994年,由文化部颁布的《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加强美术品经营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事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艺术品市场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对之加以修改和完善。文化部在原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该《办法》明确了艺术品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了设立画廊、画店、美术品公司的申办程序;规定了举办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拍卖等活动条件和履行的手续;同时在经营管理方面,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艺术品的经营活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于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和补充。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建立了内容准则和明示担保、尽职调查、信用监管等制度;要求艺术品交易必须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它的实施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了公开透明交易,为艺术品市场规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双舟认为:“文化部修订出台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虽然该《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但是针对法律文件几乎空白的艺术市场而言,‘毛毛雨也是及时雨’。”

在新《办法》中将“美术品”改为“艺术品”,并指出艺术品的范围是“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以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艺评人赵子龙认为,“概念的变化往往暗示着观念的变化。美术品更多指国油版雕以及工艺美术品,多用在计划经济体系内,而艺术品则范围更广,涉及影像、装置、行为等现代范畴内的作品,也多用于改革开放以后的市场经济体系内。这说明艺术市场化已经不再需要讨论,已经成为普遍认可的趋势。”

季涛也表示:“虽然比起过去我们的法律进步了很多,但比起西方的法律又显得滞后。没有完全地针对现在的国情和市场情况来制定,所以说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一些修改调整来适应现在的中国社会以及参照西方成熟艺术品市场的情况来制定。”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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