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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童年读书处文物遭拆除 当地多部门被起诉(组图)

2016-10-28 11:25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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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告知书》中,淮安市文物局明确指出:淮安市漕运西路义顺巷16号,是该市2009年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要求房屋征收指挥部除了要保护义顺巷16号的文物安全外,对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周恩来童年读书旧址、泗阳公馆、西长西街清代民居、时公馆等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一并加以保护,不可损毁,更不可擅自拆除。

然而,在时隔9个多月后,绳欣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截至目前,仍未发现清河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文物局)、清河区人民政府对今年初被拆除的西长西街清代民居、被破坏的义顺巷民居采取调查处理措施。

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这起非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引起了环境法律专家们的广泛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作为环境保护法立法修法的积极推动者之一,他曾入选“2014年度法治人物”。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周珂明确指出,环保法第二条规定,人文遗迹是环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被拆毁的不可移动文物是人文遗迹的一种。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就是破坏生态环境。据此,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同样适用环保法的有关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艳认为,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化资源是属于全体居民所享有的资源,毁坏文物使文化资源灭失,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燕称,对于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都无权处置。本案中,相关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显而易见。

文物公益诉讼河南已有先例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诉讼并非是绿发会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发起的首例诉讼。

去年10月16日,中国绿发会针对“河南郑州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7处文物5处被拆毁”提起的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予以立案受理。在这起讼案中,马固村村委会、上街区人民政府、上街区峡窝镇人民政府和郑州市上街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因直接拆毁文物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绿发会诉至法庭。

虽然此案目前尚未落槌,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今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当日,在河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刘晓云曾专门谈到此案,并称此案是该省环境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案。

田艳同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今年初,《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正式出炉。在针对该送审稿召开的立法专家咨询会上,一个主流的立法思路已基本清晰,即: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明确文物保护补偿机制和公益诉讼制度等。

本报北京10月26日讯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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