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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损坏博物馆玻璃珍藏 法律如何界定破坏展品(组图)

2020-07-13 17:09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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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估价150-250万港元的任伯年《花鸟四屏》画作,在拍卖预展时遭到幼童意外撕毁。

2018年5月,在香港大会堂举行的《尼斯派:从波普艺术到偶发艺术》展,其中一件克莱因蓝作品遭孩童误闯破坏。

2015年8月,在中国台湾地区“真相达芬奇·天才之作特展”画展上,一名12岁的男童看展时跌倒,不慎损毁价值超过5000万新台币(约合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罗·波尔波拉真迹油彩画《花》。

此前遇到展品遭毁的情况,大多数是对民众素质的声讨以及对博物馆自身管理的反思,却鲜少从事故责任分配给予公众以宣传,造成公众对破坏展品所造成的责任后果十分陌生,使公众产生“破坏展品不需负责”的侥幸心理。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24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文相关资料来源:看看新闻、弘博网、澎湃新闻早前报道。) 


责任编辑: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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