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三:
人物:远山(应被采访者要求,隐去姓名),画家。
骗子伎俩:许以小利,逐步洗脑
采访实录:
“来找我征集的不是拍卖公司,而是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远山介绍,“这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声称和很多拍卖行都有合作,如果藏家直接将藏品送往拍卖行很难成功,交给他们,则省时省力,还能成功上拍。”
“此外,他还许诺可以保证不流拍。我的作品他估价50000——60000元左右,但是需要我交20000元的各项费用。我觉得不是很合算。他解 释,艺术品第一次上拍都不会拍出的,需要有多次拍卖纪录,才能顺利拍出。所以他们的优势在于可以保证不流拍,作品有了多次拍卖纪录后,价格自然会飙升。”
“可是在和朋友们的聊天中,我才知道这个涉及假拍,不靠谱。但此时我想拿回作品已经不容易了。”远山无奈地说,因为合同上规定:“已签订合同因甲方 单方撤拍的,甲方须承担标的保留价的30%作为违约金。”所以他除了已经交付的20000元,还要再交15000元才可以拿回作品。这让他很为难。
“当时和征集人员聊得很好,所以对合同也没仔细看。再者说,公司做的这个合同,除了填写艺术家和作品名称等地方,其他的都不能改动,简直是霸王条 款。”远山气愤地说,“在合同中,规定甲方(画家)义务的文字是乙方(文化公司)的10倍!乙方的义务只有两条:‘部分责任与义务请参见《拍卖图录》的 《拍卖规则》和‘乙方验收作品后,为甲方开具临时收货单’,其他就没有了。但是权利就非常多了,对应的,画家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非常多。这显然不公平。 可是画家又有几个懂合同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