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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近现代文物定名的原则、要素、方法

2018-01-08 07:55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信息网  作者:​郝元琦  分享到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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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有幸参加了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近现代文物定名工作,有些心得体会,现请教于各方学者。

近现代文物是反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革命史和中国社会发展的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实物资料。近现代文物有以下几个特性。第一,近现代文物多为传世品。第二,近现代文物涉及到的人物和事件与现实联系密切,其内涵与评价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有着巨大的差别。第三,近现代文物的价值更重要地体现在社会教育上。研究一件近现代文物的定名,聚焦点应该是它的流传经过和使用过程,深入挖掘它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其制作时间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它的使用时间,尤其是在特定历史事件中的使用情况。研究近现代文物定名的意义,在于一个好的名称可以使近现代文物在不超出新老观众的既有认识范围,不超出时事政治的限制的条件下,使其社会教育作用达到最大化。

定名的原则

文物定名的一般原则为科学、准确、简洁。近现代文物定名除了要符合并遵循文物定名的一般原则外,还不能脱离近现代文物的三个特性:距离现实近、政治性强、社会教育价值高。距离现实近,就要求既要符合老观众的固有观念又要符合青少年的新兴观念,不能只顾一方。政治色彩浓,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实事求是,把握用词分寸,尽量采用中性词汇,不带有感情色彩。教育价值高,需要在定名时简要点明文物的使用背景和流传经过,帮助观众深入挖掘文物内涵,让观众更容易地理解文物中蕴含的精神价值,更直接地受到熏陶感染和教育。

定名的要素

一般来说,文物名称有六要素,分别为:时间、物主、地点、事件、特征和通称,近现代文物名称要符合文物名称六要素要求。如“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整风运动中使用的苏联制钢笔”,其中,“1942年”是时间、年代,“毛泽东”是物主,“延安”是地区,“整风运动”是事件,“苏联制”、“钢”是特征,“笔”是通称。

时间可能涉及到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朝,多为清末;中华民国,多为中华民国XX年,除非是出现在文件名或书名中,否则定名时一般换算成公元纪年;而新中国成立前后的文物因一般流传较近,应该有具体时间,多用公元纪年。如果近现代文物没有具体时间,则一般可以用历史时期表述,常用的有:清朝末年、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战争时期、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大跃进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时期等。

物主一般有文物的制造者、使用者、收藏者等。近现代文物中物主更多的是指使用者,可以是某个历史名人,也可以是某个集体。如果一件文物是经多人使用、代代流传的,则一般以第一个使用者或重要使用者或长期使用者为主,如一杆土枪的流传经过是老农交给新四军使用的,在定名时可以新四军为主而省去老农这一人物。

地区可以是文物的生产地或者使用地,在近现代文物中,一般是指文物在最重要的事件发生的地区。而文物的制造地点,如“美制”“苏制”“国产”等可以归为特征。

事件可以是重大的某次战役、某次会议、某次运动等大型事件,也可以指小事件或文物的用途。如“击落美军飞机”“缴获”“捡到”“赠给”等某个瞬间的动作或文物当时的用途都可以视作事件。

特征包含许多内容,近现代文物相关的主要是质地和造型。近现代文物的质地多样,但是在命名时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添加质地一项,比如信件,如无特殊情况,基本质地为纸,此时便无需在名称中写“纸”,而像衣服,则可以依据质地,定名为“棉衣”“布衣”“羽绒衣”等。造型也是近现代文物名称“特征”中比较常见的,如手枪可以分为火铳、左轮手枪、自动手枪、冲锋手枪、来福枪、钢笔手枪、拐杖手枪、毛瑟枪、鲁格枪等,每种手枪又各有形制与口径,如美国柯尔特11.44mm后装式单动左轮手枪、比利时勃朗宁9mm大威力手枪等。

前五项要素都是文物名称中的修饰语,只有通称才是文物真正的名。近现代文物定通称时要处理好古今关系、地域关系、国别关系、学名俗称关系,这就需要定名者掌握近现代历史知识、民俗知识,并且要经常深入群众中,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用品的名称,还要熟悉军事方面的知识,了解武器、装备、后勤、文件等和军事有关的学名。

定名的方法

近现代文物定名方法,除了定名者需要具备专业和理论知识外,文物名称本身也很重要。

近现代文物定名的一般顺序可以排列为“时间+物主+地区+事件+特征+通称”。文物名称一般是偏正结构的名词性词组。它以最后的通称作为中心词,其他五要素都作为该中心词的定语来修饰中心词。其中时间、物主、地区、事件这四项是文物的背景材料,不是实物本身的固有属性,而特征一项则是反映文物本身的属性,是不随外在环境改变而改变的。比如,一个钢盔,不论它是红军时期还是抗战时期,不论它是八路军使用还是新四军使用,也不论它是缴获的还是自制的,都改变不了它是“钢”的性质,它不会随着外在因素的改变而变成铜盔或皮盔。也就是说,特征所蕴含的内容都是直接存在于文物本身,是文物所固有的,大多都是可以看到的,此类特征包括颜色、外形、纹饰、质地、铭文、款识等,这类特征与文物直接相关,所以应该和通称最近,所以“特征+通称”要排在后两位。这类特征根据语言学原理,称之为“直接特征”。在直接特征几项内容中,按照日常语言习惯,质地一项一般排最后紧邻通称,如称“红棉衣”而不称“棉红衣”。在近现代文物定名中颜色、铭文、款识等不是特别常见,如遇到可按照以往学者研究的一般文物定名方法的顺序定名。前四项则不容易直接看到,需要经过人为地鉴定和分析以及记载的材料才能得到,也有可能随着研究者认识的深入而改变,语言学上称之为“间接特征”,根据语言学原理,作为定语修饰时,间接特征应排在直接特征前,所以时间、地区、物主和事件应排在特征前。而这样的排列顺序也符合人们日常说话逻辑,念起来更顺口。

从一般文物定名方法和定名习惯和传统角度看,“时间+物主+地区+事件”也是最符合传统习惯的。要注意的是,有些修饰语并非是修饰文物本身的,可能是修饰其他要素的,比如“唐代末年江南农民使用的曲辕犁”,“江南”是地区,但江南是用来限制物主“农民”的,而不是限制通称“犁”的,所以“江南”应排在“农民”前,而不应命名为“唐代末年农民在江南使用的曲辕犁”。在具体命名过程中,每个修饰语是修饰哪个要素的,要通过查阅文物背景,掌握文物信息获得,这也是定名者应具备的知识水平。

有几点需要注意的,第一,六要素不是每项都要有,一个是限于信息有限,不可能每件文物都有完整的六要素信息,另一个是避免重复,有众人皆知的显而易见的信息可以酌情省略。第二,有些需要重点强调的要素可以酌情调整顺序,以便突出其重要性。比如“周恩来在重庆谈判期间用过的手帕”、“朱德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用过的驳壳枪”等,需要重点强调物主,可以把物主放在时间前,把时间当作事件一项看,既不影响语言通顺,又能起到重点强调的作用。这一点更多地用在重要的一级品上,或者是知名已久的、文物名称早已被人们熟知、不宜改动的,而其他属于大量的、重复性或一般性文物,还是应该按照一般原则定名。第三,文物最终的定名和给观众陈列的文物标签牌上的名称不一定一致。文物名称是登记在文物总账上的,是为当世及后世研究者保留的文物信息,而展陈的文物标签则是给观众看的,可以使用登记账上的文物名称,也可以更加简练,把文物要素写成单个短语。比如“1961年12月-1963年1月《政治工作文件汇编》第十二辑”,写在文物标签上可以写成“《政治工作文件汇编》第十二辑 1961年12月-1963年1月”。这样观众可以对文物及其信息更加清晰。

定名需注意的问题

近现代文物定名时,还会遇到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和特殊文物定名时要关注的地方。

一是历史事件中的集体名称,定名时要使用明确的词语。如前文说过的,“敌”、“我”问题。如“志愿军缴获敌军的降落伞”,名称中的“敌军”指谁?是美军、英军还是李伪军,还是三者都有?简单命名成敌军,会造成疑惑,所以,应当在定名时写清楚,如“志愿军缴获美军的降落伞”。

二是涉及历史人物的时候,尽量使用人物具体名字,而不要使用其官职。如名称中“毛主席”“周总理”“朱总司令”等人物时,尽管人们都知道是指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但还是应本着对文物定名的科学严谨态度,应该在定名时定为毛泽东、周恩来、朱德。定名时在有类似简称或官名时,应使用人名。

三是文物名称不宜过长,以50字以内为宜,个别情况可以适当增长。其中,“XX同志”等称谓或官名如“XX连长”等,可以省略“同志”、“连长”,使名称更加简练。

四是文物名称中标点要正确使用。重点注意书名号、引号、括号的使用,要在仔细研究文物信息的前提下,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比如《土地改革法大纲》(草案),括号中的内容不能加进书名号中。至于各种标点符号应如何使用,学者已有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五是对有自带名称的文物定名时,要严格依据文物原名,而不能随意窜改原文物名称顺序。如一篇文章原名为《中共决定挺进大西北》,定名时要保持其原名的次序,不能随意定名为“中共挺进大西北的决定”,这是提取了文章的大意而命的名,而不是其原来自带名称的顺序,定名时应当以原名为依据。


责任编辑: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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